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辦理標準:
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
一級資質標準
企業資產:凈資產 1 億元以上。
企業主要人員:
(1)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15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10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高級職稱;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60 人,其中港口與航道工程、機械、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25人,且質量員、安全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含施工船員)不少于 75 人。
企業工程業績:
近 5 年承擔過下列 10 類中的 5 類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沿海 5 萬噸級或內河 2000 噸級以上碼頭工程;
(2)5 萬噸級以上船塢工程;
(3)水深大于 5 米的防波堤工程 600 米以上;
(4)沿海 5 萬噸級或內河 1000 噸級以上航道工程;
(5)1000 噸級以上船閘或 300 噸級以上升船機工程;
(6)500 萬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400 萬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沿海 20 萬平方米或內河 10 萬平方米以上港區堆場工程;
(9)1000 米以上圍堤護岸工程;
(10)5 萬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技術裝備:具有下列 7 項中的 2 項施工機械設備:
(1)架高 60 米以上打樁船;
(2)200 噸以上起重船;
(3)3000 噸級以上半潛駁或 100 立方米/小時以上砼攪拌船;
(4)排寬 40 米以上鋪排船;
(5)2000 立方米以上艙容耙吸式挖泥船;
(6)總裝機功率 5000 千瓦以上絞吸式挖泥船;
(7)8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二級資質標準
企業資產:凈資產 4000 萬元以上。
企業主要人員:
(1)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8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8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高級職稱或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30 人,
其中港口與航道工程、機械、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15人,且質量員、安全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含施工船員)不少于 50 人。
企業工程業績:
近 5 年承擔過下列 10 類中的 5 類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沿海 1 萬噸級或內河 1000 噸級以上碼頭工程;
(2)1 萬噸級以上船塢工程;
(3)水深大于 3 米的防波堤工程 300 米以上;
(4)沿海 2 萬噸級或內河 300 噸級以上航道工程;
(5)300 噸級以上船閘或 50 噸級以上升船機工程;
(6)200 萬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150 萬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沿海 10 萬平方米或內河 5 萬平方米以上港區堆場工程;
(9)500 米以上圍堤護岸工程;
(10)3 萬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技術裝備:具有下列 5 項中的 2 項施工機械設備:
(1)架高 30 米以上打樁船;
(2)80 噸以上起重船;
(3)排寬 20 米以上鋪排船;
(4)總裝機功率 1600 千瓦以上絞吸式挖泥船;
(5)4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三級資質標準
企業資產:凈資產 800 萬元以上。
企業主要人員:
(1)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5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5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高級職稱或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10 人,
其中港口與航道工程、機械、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10人,且質量員、安全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含施工船員)不少于 30 人。
(5)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 2 項。
技術裝備:具有下列 4 項中的 2 項施工機械設備:
(1)打樁船;
(2)起重船;
(3)總裝機功率 1200 千瓦以上挖泥船;
(4)2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承包工程范圍
一級資質
可承擔各類港口與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碼頭、防波堤、護岸、圍堰、堆場道路和陸域構筑物、筒倉、船塢、船臺、滑道、船閘、升船機、水下地基及基礎、土石方、海上燈塔、航標、棧橋、人工島及平臺、海上風電、海岸與近海工程、港口裝卸設備機電安裝、通航建筑設備機電安裝、河海航道整治與渠化工程、疏浚與吹填造地、水下開挖與清障、水下炸礁清礁等工程。
二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港口與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 5 萬噸級和內河 5000 噸級以下碼頭、水深小于 7 米的防波堤、5 萬噸級以下船塢船臺和滑道工程、1000 噸級以下船閘和 300 噸級以下升船機工程、沿海 5 萬噸級和內河1000 噸級以下航道工程、600 萬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陸域吹填工程、沿海 28 萬平方米或內河 12 萬平方米以下堆場工程、1200 米以下圍堤護岸工程、6 萬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與其相對應的道路與陸域構筑物、筒倉、水下地基及基礎、土石方、航標、棧橋、岸與近海工程、港口裝卸設備機電安裝、通航建筑設備機電安裝、水下開挖與清障等工程。
三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港口與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 1 萬噸級和內河 3000 噸級以下碼頭、水深小于 4 米的防波堤、1 萬噸級以下船塢船臺和滑道工程、300 噸級以下船閘和 50 噸級以下升船機工程、沿海 2 萬噸級和內河500 噸級以下航道工程、300 萬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陸域吹填工程、沿海 12 萬平方米或內河 7 萬平方米以下港區堆場工程、800 米以下圍堤護岸工程、4 萬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與其相對應的道路與陸域構筑物、筒倉、水下地基及基礎、土石方、航標、棧橋、海岸與近海工程、港口裝卸設備安裝、通航建筑設備安裝、水下開挖與清障等工程。
申請材料
企業申請資質需提供《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含電子文檔)及相應附件資料,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裝訂:
(一)綜合資料(第一冊):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2、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3、企業章程;
4、企業近三年建筑業行業統計報表;
5、企業經審計的近三年財務報表;
6、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身份證明;
7、企業經理和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文件及相關資質標準要求的技術負責人代表工程業績證明資料;
8、如有設備、廠房等要求的,應提供設備購置發票或租賃合同、廠房的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證明,以及相關資質標準要求 提供的其它資料。
9、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勞務分包企業、混凝土預制構件企業、預拌商品混凝土等企業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請資質的企業,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應提供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文件。
10、申請特級資質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
(1)企業近三年銀行授信憑證;
(2)企業近三年上繳建筑業營業稅稅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結算憑證;
(3)省、部級(或相當于省部級)以上企業技術(研發)中心,或分中心認證的證書或有效核準文件;
(4)國家級工法的認定文件、專利技術的認定證書;
(5)國家科技進步獎獲獎證書或主編過工程建設國家、行業標準的發布通知(或發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資料復印件。
(二)人員資料(第二冊):
1、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人員的身份證明、注冊證書;
2、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非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養老保險憑證;
3、部分資質標準要求企業必須具備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還應提供相應證書及反映專業的證明 材料;
4、勞務分包企業應提供標準要求的人員崗位證書、身份證明。
(三)工程業績資料(申請最低等級資質不提供)(第三冊):
1、工程合同、中標通知書;
2、符合國家規定的竣工驗收單(備案表)或質量核驗資料;
3、上述資料無法反映技術指標的,還應提供反映技術指標要求的工程照片、圖紙、工程決算資料等。
(四)對企業申請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資質的,除需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列入第一冊綜合材料):
1、企業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業與原企業資產、人員、工程業績的分割情況);
2、企業改制、分立、合并的批準文件或股東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3、企業改制、分立應提供改制、分立前企業近三年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
4、企業合并應提供合并前各企業近三年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及最新合并報表;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五)已具備工程設計資質的企業首次申請同類別或相近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其申報材料除應提供首次申請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請 除最低等級的施工總承包資質的,還應提供第(三)條所要求的全部材料。